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各县(市)电信局,台州电信实业公司:
近来,台州各地发生各类公用电信设施、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以及扰乱电信市场经营秩序的事件不断,使公众通信和用户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造成通信障碍,危害了正常的电信经营秩序。为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完好,维护电信经营市场的正常秩序以及网络安全,确保电信通信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通信基站(含“小灵通”基站、天线)、通信线路及公用电话亭(点)、交接箱、分线箱等通信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为国家的重要公用通信设施,国家依法保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保护通信设施,维护电信经营秩序和网络安全的义务,严禁以任何方式破坏电信设施安全,危害正常通信秩序。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排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1、采用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2、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通过在公共电话等电信设施上盗打电话,造成国家、企业和个人话费损失的行为。
3、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类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4、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电话。以虚假、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套购电信终端器材异地转让从中牟取利益,扰乱了电信部门的通信秩序,侵害了电信部门的利益。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损害以及擅自改动或者迁移电信线路、电信设施如通信基站(含“小灵通”基站、天线)、公用电话亭(点)、交接箱、分线箱等;从事设施工、生产、植树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妨碍线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电信运营企业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七、对损坏各类公用电信通信设施,扰乱电信经营市场秩序和网络安全,应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还应承担修复设备的费用,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破坏各类通信设施的,除承担修复设备的费用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予以经济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刑法》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各单位和个人依法有权制止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扰乱电信经营秩序和网络安全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电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8280066、8820127、8820076、110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台州市电信公司 台州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保护电信通信设施
维护电信经营秩序和网络安全的通知
台电司发[2001]第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