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互通的基本政策

----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物理连接,以使不同电信企业的用户相互通信并共享电信业务。我国关于互联的规定都有哪些呢?

----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728号文件规定,主导电信企业有义务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不影响通信网络安全的互联点上,与要求互联的电信企业实现网间互联;有义务根据其他电信企业网间互联的需要,配置、改造、扩容其网络以保证各种类型互联的实现。主导电信企业还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互联,不得无故拖延互联时间。

----关于互联的技术规则主要有:两个以上(不含两个)电信企业的电信网间互联时,可以两两直接互联。当其中两个电信企业的电信网间未实现互联时,其网间业务可以经第三方网络互通。对于互连点的费用分摊也有如下规定: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的建设费、扩容改造费由互联双方各自承担,产权归各自所有。交换机至各自网内局向的中继电路的建设费、扩容费,由互联双方各自承担。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间的中继传输设备建设费、扩容费由互联双方各自承担。互联点两侧交换机间中继传输线路的建设费、扩容费,由要求互联的电信企业承担。电信企业每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本网与互联有关的收支情况以及互联成本,经信息产业部指定的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后,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网间结算费用标准应以成本为基础确定。在电信企业互联成本尚未确定之前,结算标准暂以资费为基础核定。

----对于互连时限的规定是这样的:新设互联点的,从互联启动到业务开通应当在七个月内完成。不新设互联点、但需扩容改造的,从互联启动到业务开通应当在四个月内完成。局数据修改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互联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或地方通信管理局申请协调。协调阶段应当自正式开始协调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结束后,如果互联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信息产业部或地方通信管理机构应当在听取由法律、经济、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作出后,互联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中规定,移动通信网用户拨叫固定本地电话网用户,主叫用户归属的电信企业应向被叫用户归属的电信企业(以下简称被叫方)支付费用,标准为0.05元/分钟。固定本地电话网用户拨叫移动通信网用户,在移动通信双向收费的情况下,主叫方不与被叫方结算。不同电信企业固定本地电话网用户之间相互呼叫,当主、被叫用户在同一营业区内,或不在同一营业区内但不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应向被叫方支付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的50%;当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应得到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的110%,被叫方应得到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的90%。不同电信企业移动通信网用户之间相互呼叫,当两网直联时,双方互不结算。当通过固定本地电话网转接时,如果移动通信网与固定本地电话网间互联点(POI)固定本地电话网侧的交换机是主叫方投资建设的,主叫方与固定本地电话网电信企业不结算;如果互联点(POI)固定本地电话网侧的交换机不是主叫方投资建设的,主叫方应向固定本地电话网电信企业支付费用,标准为0.05元/分钟,被叫方与固定本地电话网电信企业不结算。

----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拨打其他电信企业免费特服业务,原则上不结算,若业务处理确实困难,由互联双方协商确定。(《人民邮电》200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