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定的电信准入规则

 

——WTO有诸多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基本原则、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法律规则、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法律规则、农产品贸易法律规则、服务贸易法律规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W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其中,服务贸易法律规则主要是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确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两大部分组成:框架协定和各成员方按协定第20条提交的具体义务承诺表。框架协定由条款部分和附录部分组成,电信服务附录是其中之一。

——电信服务附录对有关的目标、范围、定义、透明度、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的进入和使用、技术合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协议等作了规定。

——其中,“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的准入和使用”是该附录的核心条款。它规定了成员方在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的准入和使用方面的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各成员方应按合理和非歧视性(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件,允许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为提供其承诺表中所列服务而进入和使用其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

——(2)各成员方应允许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或越境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线路。具体而言,应允许服务提供者:购置或租用以及附加为其进行服务所必需的、与通信网相联接的终端或其他设备;将私人租用或自有的线路与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或另一服务提供者租用或拥有的线路进行联接;除需要确保公众对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的利用外,可在提供服务中使用其自己选定的经营文件。

——(3)各成员方应确保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可使用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在其境内和越境进行信息交流,包括该服务提供者的企业内部通信,以及获得任何成员方境内的数据库或其他机器可读的形式储存的信息。一成员方如要出台对此有重大影响的新措施,须通知并按《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程序进行磋商,但这不影响成员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而这种措施不应构成对服务贸易的不合理歧视或潜在限制。

——(4)各成员方应无条件地允许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但下列情况例外:为维护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提供者的公共服务职责,尤其是:为了保证公众对电信网和服务的使用;为了保护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的技术完整性;为了确保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按一成员方承诺表中许可的内容提供服务。

——在上述情况下,一成员方可以对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维持一定的条件,

——① 限制该服务的转售或分享使用;

——② 要求使用特定的技术联接,包括与该电信传送网和服务相联接的有关文件;

——③ 必要时,要求该服务的可适用性,并鼓励达到国际电信服务标准化的目标;

——④ 与电信传送网相联接的终端和其他设备的型号认可和这类设备附件的技术要求;

——⑤ 对私人租用或自有的线路与电信传送网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租用或自有的线路联接的限制;

——⑥ 通知、登记和许可。

——(5)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根据其发展水平,在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送网及服务方面维持合理的条件,以加强其国内通信设施和服务能力,增强其对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参与。这些条件应在其承诺表中详细说明。

(人民邮电报 2001/02/09)